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救济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9-08-26 15:28:15
核心内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救济有哪些限制?婚姻法规定了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救济却存在着赔偿权利人只能是无过错方等限制。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救济的限制。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救济的限制:
1、赔偿权利人只能是无过错方
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未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配偶,才能要求过错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约定忠实义务与法定忠实义务的价值追求都在于确保夫妻双方都能做到对对方的忠诚,因此,一方只有在自己未违反约定忠实义务的前提下,才能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像财产合同那样采各自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或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2、约定忠实义务的违约责任不包括强制履行
强制履行,也称继续履行,是指当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标的是种不作为的给付,其实质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因而不适于强制履行。否则,直接对违反方人身施以强制,将使违约责任恢复其原始的人身责任性质,与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相背。
3、请求损害赔偿的期限限制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之法定义务的一方,其配偶可否不提请离婚,而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首先,要明确的是夫妻婚内侵权责任制度是否应建立?关此,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司法实践已明确规定,。其次,需论证夫妻婚内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可行?关此,学术观点有两种:“可行说”和“不可行说”。
4、不得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
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须承担举证责任,这势必涉及到第三人,而第三人主观上可能并不知情自己是否进入了他人的婚姻关系。第三人的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其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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