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5-10 23:04:15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应考虑忠诚协议本身的性质和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夫妻忠诚协议有哪些特点?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夫妻忠诚协议”,多数是以忠诚为核心义务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契约。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契约性,契约也称为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成立的要件:一、缔约人的主体平等,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夫妻是平等主体,系双方真实自愿签署,以夫妻间相互忠诚作为核心义务,约定一方违背后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处罚,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有契约性。
夫妻双方忠诚协议有哪些特点?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该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均不可否认法律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实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过错方挽救婚姻。
3、本质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内容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本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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