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峰芝解体看离婚
发布时间:2020-09-01 00:52:15
法帮网: 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法律大家谈》。本期《赢在婚姻》。我们邀请到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的路光亮律师来深入探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问题。
路光亮律师
你好。大家好。
法帮网: 在谈及婚姻的问题的前,我们先谈谈“同居”的一些法律问题。在当代,同居这样的事情非常普遍,正因为这样的普遍性导致发生了很多法律纠纷,比如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同居期间债务分割,同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等等,在这里还请路律师分别为我们大家讲述一下其中的处理方式与方法。
路光亮律师
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我国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应该遵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对被告已应诉而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举证不能,认定其为该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判决其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
(三)对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做亲子鉴定的解除非法同居案件,中止诉讼。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应该遵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对被告已应诉而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举证不能,认定其为该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判决其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
(三)对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做亲子鉴定的解除非法同居案件,中止诉讼。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帮网: 我们把话题切回来。谈谈婚姻,从结婚到离婚中间也掺杂了很多法律事宜。那么结婚时的彩礼怎么定性?出现纠纷如何处理?
路光亮律师
彩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婚嫁风俗,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目前理论界对彩礼的定性大致有五种意见:一是赠与关系,二是无效民事行为。三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四是不当得利。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婚约的解除为所附条件,若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若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恢复婚约前状态。目前对第五种意见的倾向性越来越大。本律师认为应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社会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决受赠与人部分返还,全部返还或受赠范围内适当补偿。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为防止以结婚为名义索要高额彩礼,惩罚对婚姻持草率态度的当事人,以保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旦结婚后再离婚,没有这两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关于女方用彩礼钱购置家电、家具等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上述财产实在登记结婚后购买则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为防止以结婚为名义索要高额彩礼,惩罚对婚姻持草率态度的当事人,以保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旦结婚后再离婚,没有这两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关于女方用彩礼钱购置家电、家具等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上述财产实在登记结婚后购买则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帮网: 很多网友也问,婚前财产协议有无必要签订?如何签订?
路光亮律师
是否签订婚前协议,不是婚前必经的法定程序,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原则。因此,双方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婚前财产协议”,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法律公证,它的前提是:必须是要有爱,只要双方在爱的前提下坦诚接受对方,这样的协议,才有可能为婚姻保驾护航,否则,它会伤害对方的感情。但从将来离婚的方便程度看,签了婚前协议更容易区分双方各自的财产——但这样看来,婚姻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是一种合同关系。大量案例证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维护双方今后的婚姻关系的稳定,预防或者减少财产纠纷有着重要意义。这个协议只要双方自愿,内容不违法,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法律效力会更高。
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第一,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最好是书面形式。 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第一,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最好是书面形式。 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法帮网: 好的。原来是这样。在当代,还有不少人也“结婚”了,但是他们都没登记,按照规定,他们不算结婚。只能算同居关系,对此,您是怎么看待这样的事情。
路光亮律师
婚前同居,在现在的社会中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了解对方更多一点,如果真的不合适还是早点分开好。总比结婚后觉得不合适离婚对双方伤害更大。。所以呢,这个事情还是要根据个人情况和对方的情况而定,如果你是保守型的人,还是慎重考虑,免得到时候受伤想不开。如果对方是你一生认定的人,那就另当别论了。汪国真说,诺言是记忆结下的松果,谁能保证不被季节打落。
法帮网: 电视剧中也经常会出现关于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问题,在现实中遇到怎么解决呢?请谢律师给我们讲述一下,谢谢。
路光亮律师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婚姻法》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所称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赡养费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赡养费的给付。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婚姻法》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所称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赡养费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赡养费的给付。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法帮网: 房子在婚姻中是不可或缺的,至少在现在是这样的。围绕房子也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那么男女双方在处理房产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路光亮律师
在现在,由于房价过 高,房子通常也就意味着一大笔经济支出,而由于法律的原因,对于房产的财产属性的界定较为敏感,所以男女双方在购买房子时,对于房产证的产权人姓名、产权比例归 属、甚至包括购房时的首付和房贷等财务关系都最好有个协商,避免到时候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法帮网: 我们从“同居”讲到“结婚”,现在讲“离婚”。那么在离婚中证据材料有哪些?婚姻诉讼纠纷有哪些误区呢?
路光亮律师
我国离婚有两种形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居民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即可。诉讼离婚除了出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外,还需要离婚起诉书、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子女情况的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证据:
1、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2、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3、孩子状况。
4、财产清单。
5、夫妻双方经济状况。
6、住房的证据材料。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误区1: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 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
误区2: 如果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误区3: 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误区4:离婚后,如对子女没有抚养权,就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就与子女脱离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道德,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子女等的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误区5 : 分居二年就可以自动离婚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可以判决离婚 . 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 , 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 2 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 2 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 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 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 , 但误以为只有分居 2 年后才能离婚 , 因此等待 2 年后再起诉 , 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
误区6: 财产转移误区 。
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 , 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 , 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 , 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 , 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 2 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当然,如果你聘请到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其一些相应的工作之后,可能情况又会完全不一样了。 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 , 手段应当 “高明”。
误区7 : 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 , 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 重婚、 。
误区8: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财产
婚外情的证据在诉讼中作用不大,与离婚时分割财产并无必然的联系。我代理的案件,差不多90%都有婚外情的情况存在。 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居多)错误地以为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时可多分财产。
离婚时,、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特别是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是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无法管。如果是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或者是重婚罪的证据,,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误区9:
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我们具体要看究 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 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开户帐号,那就要看你所聘请的律师的经验了
误区10:我是母亲,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 长。
误区11“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除此以外,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误区12“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证据:
1、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2、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3、孩子状况。
4、财产清单。
5、夫妻双方经济状况。
6、住房的证据材料。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误区1: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 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
误区2: 如果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误区3: 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误区4:离婚后,如对子女没有抚养权,就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就与子女脱离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道德,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子女等的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误区5 : 分居二年就可以自动离婚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可以判决离婚 . 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 , 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 2 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 2 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 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 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 , 但误以为只有分居 2 年后才能离婚 , 因此等待 2 年后再起诉 , 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
误区6: 财产转移误区 。
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 , 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 , 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 , 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 , 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 2 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当然,如果你聘请到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其一些相应的工作之后,可能情况又会完全不一样了。 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 , 手段应当 “高明”。
误区7 : 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 , 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 重婚、 。
误区8: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财产
婚外情的证据在诉讼中作用不大,与离婚时分割财产并无必然的联系。我代理的案件,差不多90%都有婚外情的情况存在。 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居多)错误地以为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时可多分财产。
离婚时,、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特别是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是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无法管。如果是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或者是重婚罪的证据,,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误区9:
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我们具体要看究 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 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开户帐号,那就要看你所聘请的律师的经验了
误区10:我是母亲,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 长。
误区11“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除此以外,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误区12“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法帮网: 本期的《法律大家谈》就到这里,感谢路律师在本期《法律大家谈》的分享。如广大网友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路律师取得联系。我们下期再见!
路光亮律师
再见!祝法律大家谈越办越好!
最新资讯
-
08-19 1
-
08-31 1
-
08-05 1
-
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05-21 0
-
08-21 1
-
10-0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