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子女抚养和监护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8 22:26:15


  核心内容: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监督和保护。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生活的照顾、教育等。抚养权可以由父母一方行使,但是监护权有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子女的抚养和监护制度。

  一、我国现行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监护制度

  抚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监督和保护。抚养权的概念法律并无详细的规定,个人认为抚养权是由传统民间的一种说法引申而来,包含了父母对子女生活的照顾、教育的督促和管理等等。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一规定只涉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和权利,只是仅有一方享有直接抚养权,但监护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即采取双方行使原则,亦即共同监护。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系统全面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制度,对离婚后父母如何行使监护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仅仅表述为:婚生子(女)由某某抚养。由此导致了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冲突。

  二、现实状况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公民对子女监护权的重视,,也时常有当事人咨询如何获得监护权。而事实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均享有监护权。

  显而易见,不仅仅是当事人混淆了监护权与抚养权的概念,更多的是折射出抚养权与监护权相互背离、相互冲突的尴尬现状。

  一是监护权的规定与我国实际生活情况不符。对监护权行使原则,共同监护由父母双方协力培养子女,可巩固双方亲情,有利于子女性格全面均衡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监护优于单方监护。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般来说,父母双方不可能同时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而对离婚的父母来说,离婚后双方保持友好关系的只是极少数,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保护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极少。多数夫妻离婚后,一般不友好,甚至视若仇敌,因离婚所遭受的痛苦无形中会转嫁给子女,会拿子女的利益作筹码,与另一方对着干。采用共同监护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的利益,以使父母离婚带给子女的痛苦降至最低,但这一美好的法律理念并不能得到希望的结果。特别是父母双方矛盾宿怨较深的,长期敌对,会使子女左右为难,不知该偏向哪一方,或者在针对子女最基本的事项上,一方也不愿与对方达成共识,反而给子女带来更多的痛苦。

  二是不与子女一方生活的父或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这些职责,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或母,除代理两项职责一般可以履行外,由于离婚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居住地不同,工作、再婚,尤其是离婚时造成的宿怨难以化解等诸多原因,其他责任根本无法履行,共同监护实际上不能实现,通常是由与子女生活一方具体履行这些职责。

  三、冲突成因的探讨

  为什么会出现法律与现实严重相背离?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没有完全厘清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概念。如前所述,个人认为抚养权是由传统民间的一种说法引申而来,其含义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而监护权是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一个概念,更能准确体现其内在的含义,享有监护权的人,也应该承担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监护权该当涵盖抚养权的内容。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监护权的法律保护并不重视,却将抚养权提升到一定的高度,使之涵盖了监护权的内容。这一点,,该意见虽然表面是抚养方面的规定,但实质上通篇却是有关监护方面的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注意到这一问题,将“抚养”变更为“直接抚养”,但仍然没有解决监护的问题。也就是说直接抚养是随一方生活的意思,但由于共同监护现实条件的不成熟,依然导致了抚养权替代监护权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容易混淆监护权与抚养权的概念,甚至一些法律工作人员对抚养权与监护权区别和联系都一知半解,就当然会出现诉请改变监护权的情况。

  二是立法矛盾。《民法通则》既然规定父母共同监护,共同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又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又承认单方监护,因由于未履行监护职责中管教职责,使未成年子女造成对他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由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与子女生活一方承担“确有困难”时,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才负连带责任。这些规定,实质上是承认一方或一方为主的监护责任,立法上相互矛盾。

。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既没有规定监护权如何行使,,而对监护权不予阐释。这也造成了当事人将抚养权等同于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