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忍受之下提出离婚

发布时间:2019-08-13 19:39:15


某镇农民李英和高伟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5月在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1999年6月生一子。

但2005年高伟去新疆打工时,认识了一名叫朱兰的打工妹,而后感情迅速升温,并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朱兰生下一名女孩。李英知晓丈夫有出轨的行为,在苦心规劝无效后,大骂丈夫的不忠,离婚诉状,认为高伟的行为已严重挫伤了她的感情,,而她作为无过错方理应得到精神赔偿。

,在李英、高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伟在外地打工期间又和别的女子同居生活,并生有子女,其行为严重伤害了李英的感情,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高伟的原因造成李英损害,离婚后高伟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同时判令过错丈夫高伟赔偿妻子李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