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4 20:46:15


  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具有限制离婚主义的特征,其间出现了由“有责主义”向“无责(目的)主义”和“破裂主义”发展的趋势。

  (1)有责主义离婚(过错离婚主义),夫妻一方得以对方有违背夫妻义务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其具有对有责一方配偶制裁的目的性。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过程中,提出婚姻自由的口号,宣布这是天赋人权。法国大革命时期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实现离婚自由。同时认为应当对离婚加以严格的限制,不能任意解除神圣的婚姻契约。只有符合法定离婚理由,才可诉请离婚,如当夫妻一方有通奸、被判重刑、虐待、遗弃、重婚、谋害配偶、吸毒、嗜赌等情形时,对方才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

  在实行过错主义离婚原则的国家,要求当事人以对方过错的事实作为婚姻破裂的证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即使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被指控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能够提出一个充分的理由进行反驳,起诉或拒绝作出离婚的判决,这就是离婚中的抗辩权。当前,常见的法定抗辩理由有下列几种:①宥恕,是较为普遍和有效的抗辩理由。被指控有通奸、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的被告,能够证明他方对其过错行为曾表示过容忍和宽恕。②纵容,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于事前纵容他方实施过错行为;或指一方促成或同意他方构成婚姻错误,以达到离婚目的。③共谋,在夫妻双方都无过错或者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串通一气共谋规避法律,试图达到离婚目的。④反控,,证明提起离婚诉讼的配偶本身同样犯有可以作为离婚的过错,得以此作为法定的抗辩理由。⑤时间上的失效,有离婚请求权的夫妻一方,从知悉他方足以构成离婚理由的过错行为时,已超过一定期限,得成为对方抗辩的理由。

  (2)无责(目的)主义离婚,这是虽非夫妻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的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的目的无法达到,出现了对维持夫妻关系有直接影响的事实,不堪同居生活,法律规定仍可作为离婚理由诉请离婚。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患严重精神病或恶性疾病、生死不明、夫妻一定期限的分居等。

  (3)破裂主义离婚(无过错离婚),指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共同生活为理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可要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