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300件离婚案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21 23:45:15
婚姻纠纷为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法庭触及最多的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观念的更迭,离婚纠纷呈现出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近期,我院就审结的300件离婚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离婚原因正在悄然演变,离婚特点正折射出社会现象,迫切需要我们调整思维,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一、离婚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男方起诉离婚的增多。近年来,男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较往年有明显的增加,从300件离婚案件看,男方起诉的94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1.3%。 (二)离婚纠纷中婚姻关系存续5—15年的时间段较多。300件案例中,结婚3年以下或15年以上而离婚的不多,5—15年婚龄而离婚的有124件,占41.3%。当事人的年龄结构普遍为30—45岁之间。 (三)家庭暴力的呼声趋于普遍,冷暴力的局面开始萌芽。300件离婚案例中,41%的女方均主张对方常对其施以打骂或赶出家门的暴力行为,但也有一方主张另一方长期对其不理不问,不给予关心、照顾或不支付生活费用,甚至拒绝性生活等精神虐待。 (四)年轻人及老年人主张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纠纷的增多。年轻人按照风俗,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便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及老年人顾及于子女及人情环境等因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一般3-5年后涉诉解除同居关系及分割财产的纠纷明显增长。 (五)缺席离婚的明显增多。因当事人一方外出下落不明,或因出国具体地点不清而涉诉离婚,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案件27件,占离婚案件的9%。 (六)再婚的离婚率居高不下。300件离婚纠纷中,有31件是再婚而离婚的。且此类纠纷难以调和,多数均平静的分离。 (七)无原因离婚的案件增多。300件离婚案件中,此类“快速”离婚案件有21件,当事人大多数为22—34岁的年龄阶段,他们对婚姻、子女、财产均无实质分歧,也无具体的离婚原因,甚至有的当事人拒绝法官作调和工作。 (八)财产纠纷涉及的领域宽广。300件案例中,当事人就财产争议外延甚广,有的要求分割一方获得的一次性“买断”工龄款,有的要求行使另一方在合伙企业的权利,有的主张以竞价的方式抵算土地使用权价值,更有当事人提出对子女应判决轮流监护等等。
二、离婚案件新特点的主要成因
(一)因家庭困难导致离异。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对一些产业工人的就业机会产生较大影响。随之,家庭收入呈现不稳定的态势,有的家庭不能正视困难而引发争执,因此原因而积累矛盾导致离婚诉讼的占13%,且年龄一般为40—50岁间。 (二)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导致离婚。这种情形一般的集中在32-45岁间,大多在生活上较为稳固或较为富裕,因个人酗酒、打牌、上网等不良爱好,占用大部时间,与对方交流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事务子女关心照料亦随之削弱,从而引发诉讼。 (三)因婚外恋导致离婚。300件离婚案件纠纷中,一方声称另一方在外打工的期间与另外女性产生恋情或所谓傍大款、包二奶,并长期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占12%。 (四)自然属性弱化,社会化性能的调增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在结婚初期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的外在因素基本平衡,正所谓“门当户对”。但结婚若干年后,一方(男性居多)因地位的变化、经济收入的突增,社会交往层面的深入,形成了对家庭的绝对主导地位,从而阻却夫妻感情平等交流,有的出现厌烦对方的心态,而诉讼离婚案件明显增多。 (五)一方长时间外阜逃避债务,引发了双方的矛盾。此类纠纷占有一定比例,主要成因多为一方因经营亏本,落下债务,有的因医病而形成债务,还有的因侵权而形成的债务,上述债务无法清偿,一般为男方选择逃避的途径,摆脱债务人的追找。为摆脱债务的困扰,及双方感情的现状,从而双方选择了在诉讼程序中协议离婚,将债务分割给男方。 (六)因生理生育、心理及传统观念的原因致双方感情断裂。被调查的案件中有5%涉及此问题,而涉诉的年龄一般为28-35岁间,主要是:夫妻性生活不协调,长此已久而形成一方性冷淡的病态心理;一方对性要求、方式过于强烈粗暴,使对方产生厌烦的程度;夫妻一方患有不育的疾病,难以根治的;因女方生育女孩而引起矛盾,此类纠纷在农村颇为普遍。
三、应对离婚案件新特点的措施
(一)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二)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威信较高亲属参与调解,或邀请有些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说和,及采取让当事人在法庭上单独交流,或让双方之子女到场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 (三)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保护无过错方。在离婚纠纷中,应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对涉及过错纠纷的案件,,充分保护无过错方权利,。但惩罚并不以婚姻为代价,如过错方提起诉讼经审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则应依法准予其离婚。 (四)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婚姻观,调顺双方的不端心理。对当事人一方家庭责任不强,嗜好不良,及因经济因素而导致离婚的,法官应耐心的劝导,帮助双方树立婚姻的信心;对双方因社会地位变迁,经济收入有明显差别而涉诉的,要分析原因;对逃债而离婚的案件,要慎重处理。 (五)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增强人们的婚姻法律观。法官们也应走出审判席,经常涉足农村、工厂等地宣讲有关婚姻规范,增强人们的婚姻法律观念,从而为营造更多的幸福、和睦家庭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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