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9-08-17 22:14:15



  人工生育技术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原来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及相互间的身份定位,已不能完全解释通过人工生育技术而产生的亲子关系。

  同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与父母是完全的自然血亲关系,为婚生子女,这是毫无问题的。而异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从已经制定相关法律国家的规定来看,夫妻双方的同意是实施异质人工授精的先决条件。如果实施人工生育方法是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所生子女则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享受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在对丈夫有所隐瞒的情况下单方进行人工生育,则丈夫对该人工生育子女的婚生性质享有否决权。采用代理母亲生育子女时,应由委托方夫妻与代理母亲事先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代理母亲则在婴儿出生后将其交给委托方夫妻。

  我国《婚姻法》对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没有作出规定。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另外,,在我国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意味着代他人生育在我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