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之风险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26 07:39:15
核心提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存款如何具体确定,银行业存有不周密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财产,防止出现提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难”现象的发生,规避操作风险,本文结合公证实践提出了应对此类现象发生的对策。
案例:王某的父亲于2005年6月份因病突然去世。父亲临终前告诉他,自己在甲市各家银行都有存款。父亲去世后,王某一直忙于处理父亲的后事。等他想起父亲还留给他和弟弟这么一笔钱时,却怎么也找不到父亲的存折了。
“我也不知道父亲在银行到底存了多少钱,就带着父亲和我的身份证明到银行查询。”王某说,他跑遍了甲市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必须持有公证机关继承权证明书,才能办理存款过户等各种手续。
于是,王某满怀希望地来到甲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提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材料,如存款储蓄所的名称、户口、账户、日期、金额等证明材料,而王某提供不出父亲在银行的存款证明及存单,仅仅提供了一张父亲生前提取存款的利息清单。据此,公证员拒绝了他的申请。
对此,王某感到很不理解。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他和弟弟,为什么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此后,王某又多次要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鉴于王某的特殊情况,公证处经请示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只同意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
王某手持《亲属关系》公证书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银行的工作人员答复,仅凭《亲属关系》公证书,不能查询其父名下的存款清单。随后王某又返回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员依然根据相关程序不合法予以拒绝。最后,王某通过司法局出面后,中国银行省行批准王某可以持甲市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到中国银行查询到了其父的存款,去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取到了在中国银行甲市支行的存款共1万余元。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何人可以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如何化解提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时的风险,且提高效率?本文就此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 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
被继承人,是指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被继承人是继承法上对死者的一种称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留存于银行的存款如何办理,这是个难点,也极易引起纠纷。
根据民法、继承法的理论,被继承人死后留下的合法财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其所有权人已经发生转移,该所有权转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享有。那么,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方可自由支配该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问题关键在于,如果继承人不能确定甚至不知晓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于何处、何数等信息,便会增加过户支取的前置性障碍--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如同以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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