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与婚姻暴力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12 22:33:15
「内容摘要」本文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将婚姻暴力从家庭暴力中剥离,从微观层面对婚姻暴力现状、特点及危害等层面切入,深入考察在预防与制止婚姻暴力方面对妇女权利保障尚存在理论与实践差距。研究认为婚姻暴力受害者多为女性。婚姻暴力循环会导致妇女面临更多经济与精神困惑,从而使妇女成为需要法律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研究提出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措施与法律构思。认为立法与执法中,应充分导入社会性别视角,才能有效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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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性别 婚姻暴力 实证研究
一、 社会性别与研究视角
(一)社会性别
社会性别制度是基于一定社会文化、传统产生与其他制度共存的制度,是导致社会性别差异的根源。有学者尖锐指出性别“造成了男性特权、男性的统治地位以及女性的附属地位。”1
笔者认为婚姻暴力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性别引发的潜在恶果。作为社会、,社会性别“是指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masculinity)或女性特征(femininity),它们原本被认为是普遍的、本质的、一成不变的,而对社会性别概念的强调改变了这种观念。”2使用社会性别概念时,不能将其与性别列入对立的误区中。
显然社会性别结构中的男女两性不再单纯具有生物意义,而是社会文化体现出的两性角色与关系的互动模式。男女差别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被强化和扩大。有研究尖锐指出:“男性对女性使用暴力,是因为我们的文化和社会制度容忍、默许了这种现象。”3将男性权威化的两性模式易导致女性处弱势并成为家庭暴力中主要受害方。
(二)国际视角
关注婚姻暴力程度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象征。大量调查证实私人生活中对妇女暴力比例高于男性。针对妇女暴力已突破国家、种族、年龄、文化、社会与经济位阶之局限。 “欧洲欧盟(European Union),5个妇女中就有1个在其生活中至少一次遭受她的男性伴侣的暴力。所有暴力犯罪中的25%涉及男人对其伴侣的攻击。每一年有成千上万的妇女和儿童因家庭暴力离开他们的家庭。”4法国有关部门报道95%暴力受害者为女性,其中51%遭受配偶暴力;在丹麦25%的妇女将暴力列为离婚原因;智利圣地亚哥市一次调查证明,80%的妇女承认自己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巴布亚新几内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调查证实,67%的农村妇女和56%的城市妇女遭受到身体的暴力;泰国调查表明全国至少50%的已婚妇女常常遭受到暴力的殴打。5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女性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国内视角
在中国传统掩饰家庭暴力的观念受到全面挑战。《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总项目-《全国家庭暴力现状和态度调查分项目》对浙江省、湖南省、甘肃省回收的3564份调查问卷分析发现,涉及个人经历时“2.7%的人‘承认现在被配偶打骂。’有趣的是在统计另一个问题‘夫妻打架动手的频率’时,竟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6说明对家庭暴力的冲突认定确有主客观及性别认知标准不同问题。全国妇联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7王雷鸣在研究中发现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对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表明,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79.4%为丈夫对妻子施暴。8 婚姻暴力成为家庭暴力中的主要类别,是影响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主要问题之一。中国针对妇女家庭暴力法律研究起步较晚,但中国法学界已开始关注这一现象。
二、婚姻暴力概念界定与法律评析
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家庭暴力内涵因国情、文化、习俗、立法背景不同有所不同。国际上通常从广义上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具体解释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儿童的性虐待、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1995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重审这一概念,并扩大了家庭暴力内涵。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倾向界定在配偶或有亲密关系的主体之间。它认为家庭暴力是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9英国亦存在不同层次定义。家庭暴力是“配偶之间的、同居者或具亲密关系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往往是指一对有性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暴力行为。”10南非反家庭暴力法认为配偶间或前配偶间、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曾有过亲密关系、或由于血缘、姻亲或因收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身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言语或精神虐待;经济虐待;恐吓、骚扰及损害财产等,任何针对一方的控制及虐待行为,给受害方人身、健康及幸福带来伤害的属于家庭暴力。上述分析可以观察到国际上及许多国家界定的家庭暴力内涵较广义,这种扩展式解释无疑有助于从深层次理解家庭暴力。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所界定,但尚存争议。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包括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和性虐待等;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结构失衡导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犯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 11还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精神、言语、经济上虐待。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是否从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展与突破,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主体应包括同居男女和前配偶间的暴力,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助与国际立法接轨,有助于稳定家庭。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包括。笔者倾向于后者。从我国法律构架与法理精神考虑不宜扩大主体范围。在目前法律体系下扩大,会导致法理冲突,降低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亦会纵容违法婚姻滋生。但随着我国法律适当调整则可考虑扩大其范围。从我国法律规定中可判断婚姻暴力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精神、性等施加暴力造成的伤害。婚姻暴力是否应涵盖精神暴力,是学者们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有学者认为精神暴力应排除在外,因为精神暴力从内涵上很难与暴力一词吻合。精神暴力涉及心理、感情等因素,不宜界定。笔者对河北、内蒙、吉林、深圳等地的调查表明,七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应包括精神虐待(见表1)。综合一些国家的法律定义及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婚姻暴力应涵括精神虐待。因为婚姻暴力对人身的损伤常伴有对受害者精神上的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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