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静: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0-02-18 19:55:15
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技术成熟与否,往往是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对私人利益保护力度的直接体现。法治社会是契约社会,一切应依法而行。在确保平等与公正的同时,我国的婚姻立法正在逐渐向着引导公民自己责任和追求效率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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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从罗马法开始,就认为法律对市民生活的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关系,一是婚姻家庭关系,这是私人生活和私人利益的两个主要方面。而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技术成熟与否,往往是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对私人利益保护力度的直接体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要求法律制度在规范夫妻财产方面的法观念、法功能、法内容,能够对社会变革作出能动反应:及时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权益。在我国,,是与时俱进地提高法律适用效率的有效手段。例如,1989年和1996年,。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分别对当时问题比较突出的家庭暴力、无效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上述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与漏洞,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近5年来离婚人数年平均增幅为7%;近3年来,,并且反映出争议相对集中在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方面。这些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由此,,并已于13日起施行。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法官们说,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这也正是这个包括了十九个条款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五条关于规定房产问题的原因吧。与该解释公布前最主要的区别是,过去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都没有明确,如果两个人离婚,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都要平均分配,而如今明确归属个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就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关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但是没有具体到房产。新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分割原则: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另一方参与的还贷及其增值,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此的解读是,如果你们可以通过协商,追加登记为共同的房产所有人是比较好的结果。因为补偿细则没有同步出台,补偿参照什么呢?如果不能共同登记为房产共有人,而你又参与了共同还按揭贷款,那么你需要保留好你的付款凭证,届时能够负起举证责任。婚前个人按揭买房,按揭期间往往一二十年,这么漫长的还贷过程往往会持续到婚后的若干年,无论你是否直接参与了还贷,一个家庭每月要还房贷肯定、也必将影响到了婚后双方的共同生活质量。如果离婚时房产完全属于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还贷的补偿,有人会难以接受。
司法解释对另外一种关于房产纠纷确定的原则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即购房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这三个条件中,登记是最主要的也是最无法挽回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以登记为标准,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就标志着房子的物权已发生转移。对此,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既然是双方共有的房屋,就应当登记为共同产权人,至少要在产权登记簿上注明必须两人同时处分才能生效。面对这个司法解释,尽管许多人表达了不同意见,例如有的认为“削弱了妇女保护,天平是否真的向男性倾斜”;一些法律学者也表示,中国现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在中国,许多妇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许多劳动无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和认同。又或者有人认为最大的遗憾是太过于注重财产关系,忽略人身关系。但徒法不能自行,执法标准的明确与否对于一部法律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解释(三)毕竟澄清了此前包括房产在内的关于财产界定和分割的模糊地带,为司法实践统一了裁判尺度,使处理繁乱的离婚分财析产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定依据。
法治社会是契约社会,一切应依法而行。在确保平等与公正的同时,我国的婚姻立法正在逐渐向着引导公民自己责任和追求效率的方向发展。自己责任强调个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再是习惯性地依赖其他,例如归责于道德,或指望由国家、政府代为包揽一切,这一点是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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