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任性”对待离婚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31 09:51:15
离婚,就是解除已经死亡的婚姻,在离婚已不可避免时,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尊重现实,正确对待。如果当断不断,无理纠缠只能给双方增加更大的痛苦,妨碍生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这种以“个人任性”对待离婚的现象的,这不但给双方造成了更大的痛苦,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妨碍司法的正常活动,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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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个人任性”,笔者指的是以个人意志对待离婚,即以自我为核心,凡是满足自我要求就离婚,满足不了的就不离婚,完全置国家的法律、法令、道德准则于不顾,这种以“个人任性”对待离婚作法并不符合法律要求,也不是社会道德所提倡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原琼山市东昌人民法庭公开审理的东昌农场17队陈某与钟某婚姻纠纷一案。陈某虽已认识到双方感情和好无望,可又不同意离婚。她置法律于不顾,完全以“个人任性”对待离婚问题。该案在法庭主持调解过程中,陈某提出的离婚条件是:应当由她担任原告,并要男方全部负责抚养三个孩子,夫妻存续期间全部所得归她所有。此外,男方必须给付3500元夫妻扶助费等。对此,法庭当然不会满足她的要求。因为,这种苛刻的不合理要求,是婚姻法所不能容许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不但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而且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时,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诉。可是陈某在法庭对她宣读判决后,她不但没有上诉,而且以要杀掉男方钟某和准备自杀来要挟法庭。陈某这种做法即以个人任性对待离婚的典型,这是不文明的,也是愚昧的一种表现。
,每一位公民在正确对待自己的离婚问题上,同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任何离婚的当事人,都应该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后盾,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其问题得到合法的解决,绝不能以“个人任性”来对待离婚问题,我行我素。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纠正“个人任性”方面,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正确掌握离与不离的界限。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经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不准予离婚。这种案件一般是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只因一时误会引起的,象这种情况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是经过一个时期的调解工作,没有效果,当事人双方因离婚诉讼引起矛盾逐步加深,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2.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坚持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和当事人举证相结合的原则,切忌表面性和片面性。调查时,要着重了解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的变化,。审理中,要针对当事人的思想变化问题,,使他们懂得夫妻关系应以真诚的爱情为基础,而不应把争执财产或抚养子女及赡养扶助老人来决定夫妻感情的关键。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要直截了当地进行批评,指出任何一方侮辱、歧视对方和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都是一种愚昧无知、不道德的行为。只有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才能达到以理服人,把“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采取多种有效的方法,扩大办案与审判的社会效果。这类易激化案件涉及面广,人员复杂、社会影响大。在审理中,要采取多层次、多内容、多种有效的方法。,依靠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依靠工、青、妇、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和知情人共同做思想教育工作。一旦发现“突发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和向当地党委提出司法建议,堵塞漏洞,共同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发生。对因家婆或家庭成员从中干涉而离婚的案件,依法公开审理,还可以采取召开调解会、座谈会、家庭会、讲法律等多种形式,澄清是非,明确责任,促进安全团结,力求做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为稳定大特区社会秩序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4.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行为。、调解、裁定书的当事人给予法律制裁。特别是对那些无理阻挠或要挟甚至遗弃、虐待女方的男方当事人,应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要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对那些已构成虐待、伤害、遗弃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而言之,我们只有这样对待离婚诉讼中所出现的各种不良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克服以“个人任性”对待离婚的问题,使离婚这一社会矛盾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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