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是挽救价值观?
发布时间:2019-08-27 11:57:15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择偶首选对象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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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我们纯美的爱情,是不是被房子瓦解了?
住房,也许是这个时代最具隐喻的硬通货了。新解释一出,公众的第一反应不是感叹爱情世俗化,而是盘算如何规避不利,比如有人为丈母娘出招……可以说,房子已经瓦解了爱情,已经使婚姻变得不纯粹。
今天,我们何以变得这么市侩、这么不纯粹,爱情何以与住房勾兑得如此紧密?“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结婚不买房、就是耍流氓”的调侃,难道果真是现实的残酷呈现?其实,我们没有必要嘲笑世人的爱情盘算,也没有必要奚落饮食男女的物质化生存。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印记,今天,房子成了爱情、婚姻中最不容回避的话题之一。
首先,住房是人们最有价值的不动产之一。其实,别说年轻恋人、小夫妻,连那些官员不是也在攒房吗?,一查无不发现有数套、十多套甚至数十套住房。今天,房子早已超越了居住功能,而衍生为投资品,是实力雄厚的符号之一。在此语境中,小夫妻大谈“房事”也许无可厚非。
其次,住房承担了太多的附加值。除了京沪等地买房不落户,其他城市一般都是,买了一定平方米的住房就能入城市户口,而城市户口的附加值确实毋庸讳言,特别是一些学区房更具有较高的附加值。爱情不只是花前月下,也不只是柴米油盐酱醋茶,是活生生的生存考量,当住房承担了太多的使命,比如成为进入城市的门槛,成为判定是不是新市民的一大标志,年轻人迷恋住房便不可避免。
最后,住房也是保有尊严,甚至涵养未来生计的一大抓手。常常听人说,以房养老,这并非夸张,有了房子,也许就能安身立命,子女靠不住,房子靠得住。
在爱情与婚姻中,房子被过度考量,确实令人唏嘘。由此也反证出一个命题,如果房价被打压,房子的含金量低一些;如果房子的附加值少一些,老百姓不买房子,子女的教育不成问题;如果社会保障完善,公众少一些不确定感;再如果住房保障更强力推行,老百姓能住上便捷而舒适的保障房……那么,房子在婚姻中扮演的角色一定大为淡化,因房子而产生的爱情悲剧、婚姻悲剧一定少一些,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必定少一些!(江苏 王石川)
这是在挽救“宁在宝马里哭”的爱情!
婚姻法新解,关于“谁买房房子归谁”一章,引发极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这是在欺负婚姻,欺负女性。毕竟在传统价值观下,男人买房女人买其他家庭用品已经渐成风气,现在突然规定,房子不再共有,而属于买者个人,怎么看都让人感觉到别扭。而这,也是这次婚姻法新解最让人诟病之处。
对这样的解读,必须承认其中的合理性与现实意义。现实的确有点“骨干”,没那么性感,但如果最高法新解,仅为让人炮轰的话,定然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应该看到这背后的积极意义。凡事都有两面,只见弊端而不见积极意义,其实有失偏颇。
这次婚姻法新解的积极意义,其实不难理解。毕竟,谁买房子归谁,那合买房子就归双方了啊。这意味着,最高法的新解,其实是在鼓励年轻人好好一起奋斗,而不要希望通过傍大款嫁给富二代这样便捷的途径。你说,在房子面前,多少鸳鸯被棒打了?这不是丈母娘的无情,而是没有房子,终究是没有一种安稳的感觉,自然就多了几分漂泊。试想,哪个愿意自己的孩子受这样的苦呢?即便女儿在自己的威胁下嫁人不幸福了,好歹也能分到房子,可如今呢?却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那还不如让孩子坚持自己爱的人。
你说,这不是对爱情的救赎么?所以说,我们应看到婚姻法新解背后的积极意义,不能因为其有负面的影响,就将其一棒子打死,而应理性分析,对比与丈量这利弊之间的差距,到底是哪一个更多一点。
更何况,在我们当前婚姻价值观有点混乱的社会,譬如宁在宝马里哭不在自行车背后笑、宁做情妇不嫁穷人等,这些价值观背后的沦丧,让人扼腕叹息,那些清纯,却已经不复存在的爱情,却是那么叫我们向往。而如今婚姻法新解的初衷,显然是为了挽救正在崩溃的价值观,就为这点,我们就不应单面解读婚姻法新解。 (云南 龙敏飞)
法律能远离“看得见的人情”吗?
在法律婚姻关系中嵌入明晰的物权边界,它蕴涵着一种法律实践的精确限定与操作。通过司法解释来让法律成为刚性的工具,是值得肯定的。问题是,法律与司法都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法律固然需要弹性系数小的践行空间,却不能为了追求这样的“唯精确性”,而远离基本的人情与判断,甚至对其视若无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律远离“看得见的人情”,是一种全面博弈的缺失,也可能让其失去法的呵护温度。
在我看来,现在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至少有着“两重疏忽”,也即对“看得见的人情”的无视。一是对城乡具体婚姻现实的疏忽;二是对中国家庭里男女地位与分工现状的疏忽。当下城市化的进程正在不断加快,可在大多数的农村婚姻中,夫家出房、女家出嫁妆依然是不少农村婚姻中的现实,这种婚姻财产的格局使女方财产处于一种“依附性的地位”。倘若按照婚姻法解释(三)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细则,那么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将很难在前任婚姻中得到应有的财产,这显然对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她们自身权益的保护,并未体现出应有的“人情味”。
即便舍弃城乡婚姻的具体差距,移位到中国家庭里男女地位与分工的特点,我们也会发现,婚姻法解释(三)中的一些规定也是不尽人情的。无论是在城乡,中国家庭中的女方多处于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表现为其承当着生育、家庭照料以及等等系列繁重的任务,这种分工,相对消解了女方自身财富的积累过程。这是一种不公平,按照婚姻法解释(三),在离婚纠葛时它又会演变成另一种不公平:相对男方作出巨大牺牲的家庭妇女,却可能因为当下普遍男性付房子首付的现实,在离婚后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显然也很难说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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