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李某诉申某强奸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03:58:15
2000年9月7日,李某(女)与申某举行了婚礼。9月8日夫妻走亲戚回家后,两邻居来“闹新房”,二人搂着李的腰,强行拉着李的手,让李某摸申某的生殖器。当晚9时许,两邻居又翻墙进来,强行脱掉李的衣裤,分别按着李的两手,让申某与李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向公安机关告发。
此案不同一般的强奸案,它既涉及“共同犯罪”又涉及“婚内强奸”这颇有争议的话题。在实体法上,刑法上规定的强奸罪的主体没有排除丈夫,但也没有明确包括(许多国家有专门规定)。在实践中,对婚内强奸大多不作犯罪处理。近年有因婚内强奸被判刑的,但也只是局限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这与人们的观念有关。涉及人们对 “人身权”与“配偶权”的界限的认识。程序法上,刑诉法中也没有对这一问题加以关注,而国外则有对婚内强奸实行自诉原则等规定。
婚内强奸案在证据收集和认定上也需要进一步探讨。李某只有自己写的案件经过及三被告人在上面按的手印这“唯一”的证据,除外就只有自己的陈述了。中心律师经努力促使当地政法委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召开了包括公、检、法司负责人、、政协委员、律师、媒体在内的听证会。调查结论是:李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当时只是一般的闹新房,邻居二人抬起李某左右摇摆“筛糠”之后各自回家。李在结婚第二天回娘家了,并提出给钱才回来,因未得到答复,她又提出邻居二人在保证书上按手印才回。为让李某回家,申某和两邻居在李某事先已写好未让二人看内容的纸条上(内容大意为“今后不乱来”)按了手印。本案最重要的证据由此被否定了。
此外,:多途径、多方位地发挥办理妇女权益案件的效益。案件虽最终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已有相当大的影响。当地专门组成调查组,并召开了相当规模的听证会,进一步增强了执法者与民众的妇女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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