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藏共同财产 离婚被判少分存款
发布时间:2019-08-13 18:13:15
案例:
1996年,开县敦好镇女青年常某与邻村的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次年补办结婚登记。10年后,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2006年7月12日,,庭审中,常某否认手中有存款。同年8月,,并对查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之后,男方刘某察觉,2006年7月13日,也就是在开庭的第二天,常某将原先存于开县某银行的6笔定期存款共计19380元提前支取。刘某认为,这6笔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先前的离婚案中,并未进行分割。去年3月19日,,要求对前妻隐藏、转移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常某却认为,这些存款是自己打工挣来的,属个人财产。
审理:
,因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共同财产。
,常某在离婚案审理中否认有存款,又在次日暗自将19380元存款提前支取,其独自占有、拒绝分割给刘某的行为,侵占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属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女方分得582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女方不服,提出上诉。,女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有过错,判令男方多分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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