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赠与房屋的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23:28:15
父母十年前离婚时,协议将房屋赠与女儿,却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昨日,。
94年,张某与杨某因感情破裂,起诉,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其中在对财产的处理上,双方约定将其居住的房屋赠与年仅6岁的女儿晓,但考虑到晓尚且年幼,决定该房屋的房产证由晓晴的抚养人张某暂时持有。其后张某便携房产证外出经商,不久与杨某和晓晴便彻底失去联系。
转眼间,十年过去,晓晴长大成人,发现对父母早就赠与自己,而且自己也一直居住着的房子,自己竟一直不曾拥有过所有权,房屋登记的不是自己的名字,而且房产证不在自己手中,如果父亲拿着房产证将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抵押等,必然会引起纠纷,为防止自己遭到不法损害,晓晴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为张某与杨某十年前离婚时对晓晴的赠予合法有效,并被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确定,因此晓晴要求张某与杨某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请求合法,理应得到支持。
因此一审判决张某与杨某在十日内为晓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和女儿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鉴于张某下落不明,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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