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损害赔偿 法律服务帮忙

发布时间:2021-02-01 03:14:15


  核心提示:法律服务所解决工伤赔偿纠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首先针对工伤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申请工伤鉴定等进行宣传讲解,为当事人和工厂其他职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8月9日,宜宾县泥溪法律服务所成功处理了一起发生在宜宾县泥南乡某木制品加工厂的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今年5月开始,彭某经招聘在某木制品加工厂工作。7月5日,彭某在操作机器时,因不完全熟悉操作流程,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被机器压伤,造成骨折。后彭某在宜宾骨科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费医药费、交通费等10000元。期间,加工厂为其支付3000元。8月6日,彭某治愈后回到某木制品加工厂,要求加工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加工厂在了解到彭某的诉求后,立刻通知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泥溪法律服务所,要求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帮助解决此事情。

  泥溪法律服务所在接到通知后,立刻安排工作人员于8月9日到某木制品加工厂内开展工作。在解决过程中,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首先针对工伤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申请工伤鉴定等进行宣传讲解,为当事人和工厂其他职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耐心宣传、缜密解说,对彭某可以主张的诉求进行解释,同时对彭某可以要求赔偿的款项进行分析计算。在泥溪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赔偿协议:由某木材加工厂赔偿彭某伤残津贴、补助、交通费、误工费等1万元,并现场履行。

  知识延伸:

  工伤如何申报与认定?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苏州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② 工伤职工《身份证》;

  ③《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④ 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⑤ 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⑥ 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⑦ 事故调查材料;

  A.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B.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交通肇事逃逸的,;

  C.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D.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E.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F.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4)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职工工伤认定的报审程序外、。

  (5)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