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未成年养子女不能“丢”

发布时间:2019-08-18 12:34:15


夫妻收养孤儿 离婚后男方不管养子 称抚养关系自动解除———
  问题事件
  张庆与邓军结婚后,共同收养了一个孤儿。去年,他们离婚,7岁的孩子由张庆抚养,但邓军却一直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张庆多次找邓军协商,但邓军却说,孩子不是他的亲生儿子,既然已与张庆离婚,孩子由张庆抚养,他与孩子的抚养关系就自然解除,不需要再抚养孩子。
  有错应改
  邓军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本案中,张庆与邓军离婚时,邓军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邓军在孩子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而且,邓军认为离婚就自然解除收养关系的想法也是错误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属拟制血亲。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邓军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