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告儿:得房忘养老承诺

发布时间:2019-08-03 18:52:15


  核心内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是关于儿女不赡养父母的,老有所养是多少老人的心愿,却总是事与愿违。陈某今年已是八旬的老人了,数年前,为了让自己老的时候有孩子赡养,便将自己的一间房子赠给长子,以换来长子的养老承诺,长子在得房后却忘了养老承诺,不尽孝心,为此,老人将长子告上法庭。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家中有4个子女,八旬老母偏偏一纸诉状将长子告上法庭,指责他得了自己的房子却不尽孝;长子却指责3个弟弟妹妹在背后“教唆”母亲与他对立。无论谁是谁非,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却是不争的义务。近日,赡养纠纷作出判决,长子应每月向母亲支付医药费、保姆费2500元。

  母亲:我赠他房子他却不尽孝

  年过八旬的陈某起诉称,1995年底,她同意把自己名下位于广州较场北路某号的房子赠给长子刘某,约定刘某与弟弟在她身体不好时共同出钱请保姆来照顾她,并负担她的医药费以及其他必要开支费用。之后,刘某带着母亲去办理了赠与公证,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陈某称,房子过户后,刘某慢慢对自己越来越不好,本来约好,她可以在房子里终老,但因房子地段好、租金贵,刘某想方设法让她搬到了广园新村的一间房子独居,并且很少上门看望,也不给生活费。前些年,依靠退休金和其他子女给的贴补还可以维持生活;如今,她年老体弱,还生病住院,需请保姆照顾,她打电话要刘某承担一些费用,刘某却不同意。。

  长子:母亲的要求过高

  对于母亲的起诉,刘某不以为然。他称,1995年分家时,三个弟弟妹妹就已经与自己不和,这次起诉应是他们在背后“张罗”的。刘某还称,较场北路的房产名为赠与,实为买卖,当时房屋估价3万余元,他实际却支付了25万购买。而母亲之所以搬离原住所,是为了照顾弟弟的儿子,为此,他还为母亲提供了房子。

  对于母亲指责其未尽赡养义务一事,刘某也予以否认,称他给母亲的钱及母亲自己的退休金都是由三个弟弟妹妹支配,根本不能到母亲手上,且母亲主张的每月3500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过高。。

  3份协议证实长子曾承诺尽孝

,1995年房产过户之时,双方有签订协议。协议中注明,刘某给陈某5万元,放在银行收取利息,供陈某本人生活。

  1996年,刘某又和弟弟签订协议,约定母亲自愿留在较场北路的房子里,与刘某分开吃,生活费等由母亲自理,刘某不能以任何方式逼母亲搬迁。兄弟俩还约定,以后老人找人照顾的费用、住院费用等,由兄弟俩平均负担。

  2005年,兄弟俩及母亲再次签订《同意书》,其中注明陈某自愿搬到广园新村的房子,永久居住直至逝世,以后老人找人照顾的费用和医药费等,由两兄弟平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