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撤销吗

发布时间:2019-08-03 16:54:15


  王某在无户口,无身份证的情况下雨李某到婚姻登记处领了结婚证,后来王某离家出走,,婚姻登记机关对李某与王某的结婚登记。这种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撤销吗?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1999年3月7日,李某与王某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了《婚姻登记申请》,提交了《婚姻状况证明》,在签名捺印后领取了结婚证并生活在一起,于2001年6月生有一女。2012年6月因夫妻产生矛盾,王某离家外出,从此杳无音讯。2014年1月6日,李某在查询结婚登记档案时发现婚姻登记机关在王某无户口和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对李某与王某的结婚登记。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种意见认为,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不应判决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应判决撤销。

  【评析】

  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即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首先,婚姻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是对申请结婚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质是用行政确认的方式承认和公示了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目的是为了捍卫婚姻关系,稳定婚姻秩序,保护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欠缺形式要件而撤销婚姻,实属避实就虚,既违背了男女双方合意缔结婚姻的意愿,也罔顾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且,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登记一旦被撤销就相当于宣告婚姻自始无效,这会涉及到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分配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无疑是让婚姻登记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为行政机关的错误“买单”。

  其次,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可当作行政瑕疵处理。

  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认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