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看监护权的转移

发布时间:2019-08-16 00:03:15


  核心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下面,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权转移的知识内容。

  [案情介绍]

  原告小宁和小军同是某实验小学一年级学生,她们的父母将其送到了县城的阳光午托,该午托实行全封闭管理,受托学生吃住都由阳光午托托管,每个周日下午午托中心将学生从家中接回,周五下午再将她们送回家中,周一至周五这些全托学生的吃住玩以及上学和放学都由该中心的老师负责送接。2004年11月的一天下午,小宁和同学们放学后,阳光午托的老师刘某一人来到实验小学内进行接迎,接惯例刘某让所有学生排好队后,准备将他们领回阳光午托,在尚未离开校园时,小军不小心绊倒在地,排在其后的小宁又绊住小军的腿摔倒在地,造成小宁右肱骨髁上骨折,为此小宁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2453.9元。经司法鉴定,小宁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要点]

,原告小宁与被告小军在损害发生时均系6岁的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军无意中绊倒,小宁又绊住小军的腿摔倒在地并致损伤,二人均无过错,其父母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实验小学疏于管理,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进行妥善安置,即未完全尽到责任,所以其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40%的责任;被告阳光午托在接送学生时监护管理不力,对造成原告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应负担原告损失份额的60%.实验小学和阳光午托共赔偿原告小宁损失30433.38元。

  [简要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了监护权的转移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一般情况下,监护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身体力行地履行监护职责,但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所谓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对于监护权的转移,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该条前段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

  究其监护权的转移原因,主要是由于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监护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如监护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亲,旅游,出差等;第二,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学,入托,寄养,就医等;第三,因被监护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亲访友等;第四,因第三人或监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因不服管教,,送入工读学校或收容场所等;第五,其他原因。上述各种情况下,均可能导致监护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此时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对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因而,在监护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监护职责时,通过相应的程序,使监护权发生转移,为被监护人设置相应的监护照管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