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妻子隐瞒存款 被判继续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24 03:20:15
协议离婚后,得知前妻隐瞒了夫妻共同存款13万元,。近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判令被告凌某给付原告赵某40000元。
原告赵某诉称,他与前妻凌某1999年8月登记结婚,出于对凌某的信任,他将在外打工的收入,都交由凌某保管,用于家庭开支。 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他追问共同存款数额时,凌某声称所有存款均用于家庭开支,现银行已无存款,他信以为真未再追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注明无其它财产可供分割。
此后不久,凌某在与朋友聊天时无意透露其隐瞒十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他得知后很是生气,。他认为,凌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130000元,侵犯他的合法财产权,起诉要求分割其中的60%。
法庭上,凌某辩称,在协议离婚时,其与赵某有夫妻共建房屋,离婚时没有依法分割,赵某说过离婚时放弃已有存款,另房子、小孩离婚时也归赵某,所以不同意分割该存款。
,赵某、凌某于2015年8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孩子由赵某抚养,凌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房屋赠予孩子所有,无其它共同财产。此后,赵某获知凌某隐瞒十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于2015年11月,。经查,凌某于2013年2月在舒城某银行存入整存整取定期五年存款40000元、到期年利率5.225%,2015年2月,在某银行舒城支行存入定期三年存款70000元、到期年利率4.8%。
,赵某与凌某协议离婚时,双方有共同存款110000元未分割,凌某虽提出赵某已同意将此款分割归她所有,但该事实无证据证明,该存款应作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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