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放弃继承,仍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0-04-09 22:44:15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是否意味着不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债?近日,,判决死者配偶作为继承人虽放弃继承遗产,但仍须偿还死者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
2011年9月20日,刘某以自家房屋为担保向某银行贷款15万元到集镇租房做生意,2012年儿子考上大学,刘某按时结息,银行满意。2014年10月,刘某被查患了癌症,多次住院治疗,勉强付了部分利息。2015年12月,刘某夫妇将商店盘给他人,偿还银行5万元本金,结付了全部利息。2016年5月10日刘某病逝;数月后,银行诉请刘妻及其子清偿刘某生前欠债10万元及利息。
刘妻及其子辩称,我们放弃继承,依法不负责偿还刘某生前欠债。经查,刘家住房年久失修,几成危房,刘某无其他遗产。
: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所借银行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去世,作为继承人的刘妻不论是否继承遗产,都应对刘某生前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而刘某儿子作为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法不负责偿还刘某生前债务。遂在作出前述判决的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刘子偿债的诉求。
相关知识
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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