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偷拍“出轨照”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9-08-21 01:41:15
2001年10月,刘春丽与张光民在一次同学聚会时相识后一见钟情,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刘春丽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便告知张光民,后二人仓促办理了结婚手续。
可是,两人生活没多久,便出现了问题。刘春丽发现丈夫张光民每天都是早出晚归,回到家也是天天说累,倒头就睡。
“丈夫在外面有别的女人”的想法,一直在她脑海里浮现。
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2010年12月,刘春丽在朋友的帮助下,来到丈夫所在公司的办公室,悄悄安装了摄像头。
之后她很快拿到了一份“铁证”,那就是丈夫与另一女子在办公室内作出有“亲昵举动”的照片。2011年3月,,要求离婚并且作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要求得到经济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办公室属于公司的私有场所,从法律上应当定位为“第三方”。原告刘春丽在第三方场所偷偷安装摄像头,这种行为显然不合法,而由此获得的证据同样是不合法的,照片也就丧失了作为证据的资格。
另外,照片虽可以引起合理想象,但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不能作为离婚时要求过错赔偿的证据。据此,,原告刘春丽提供的照片以不合法的方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驳回了刘春丽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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