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替植物人母亲申诉
发布时间:2019-08-29 20:19:15
张小玲是某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稳定。与前夫离婚后,她与同样离异的本单位同事林强结为夫妻,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
2008年11月,天降灾祸,张小玲因车祸变成“植物人”。出事后,林强却未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既不积极治疗,又不照顾张小玲,并以“丈夫”的名义领取了张小玲的工资收入供个人消费。
而张小玲躺在病床上已逾两年,这个过程完全没有表达自我意愿的意识,更加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为此,张小玲之女替母将林强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而我国法律并未将“植物人”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分析“植物人”的生命特征。尽管植物人有相应的生命特征,但却没有思维意识,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相吻合。因此,本案中能认定张小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没有异议。
那么,作为张小玲监护人的女儿能否代替母亲打这场离婚官司,,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侵权之诉。在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时又作为侵权人的情况下,应首先变更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张小玲的女儿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张小玲与林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当张小玲成“植物人”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在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作为丈夫的林强不积极治疗,不履行配偶照顾义务,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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