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童养媳"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8 19:35:15
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管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原告管某某年仅13岁,经人介绍与30岁的被告李某某相识,并订立婚约。同年下半年,原告到被告家与被告一起生活,2002年9月生育一女孩。2003年原告外出务工,每年回家一次。2007年5月,原、被告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同年10月,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14462.22元,现未痊愈。2008年正月,原告带着女儿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
:原、被告在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是违法的,但2007年原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现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尽管原、被告之间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对夫妻感情有影响,但还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未举示出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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