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离婚告女婿私领动迁款 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9-12 22:15:15


案例提要:女婿将岳父33万余元的房屋动迁款私自领走,因索要不成,,根据原告放弃部分,剩余的金额女婿严先生如数归还岳父陆老伯10万元。

  原告陆老伯是被告严先生的岳父,陆老伯的女儿因与严先生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在2006年协议离婚。而早在2003年,女婿严先生未经岳父陆老伯的同意,就将属于陆老伯所有的房屋动迁款,约34万元私自领取,为使女婿与女儿夫妻和好,陆老伯没有在乎这笔款。而今女儿离婚,陆老伯就以女婿写的欠条为据,于2007年10月,。

  女婿严先生认为,当时除了为岳父购买一套房屋用掉17万余元外,尚余的16万8000元确实未归还给岳父。但在2005年11月已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岳父168000元,承诺每年归还一部分。严先生又以当时夫妻并没有离婚,部分钱款已被原告的女儿消费,家庭经济无来源以及怃养儿子为由,拒绝还款。

  在审理中,法官先进行调解,原告陆老伯考虑到女婿与女儿虽然离婚,看到他们间尚有一个儿子要生活和读书,现有的经济状况较困难,因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女婿归还10万元,其余的数额及利息均予以放弃。但被告严先生仍坚持上述理由。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将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动迁款予以领取,扣除消费部分,被告应当如数归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