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夫妻共有房屋应否追加共有人为被执行人案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8 22:41:15
核心提示:【案 情】 2007年7月,洪某与谢某签订合作协议1份,约定:双方以平等出资为原则合伙拉煤。嗣后,洪某与谢某双方共合伙经营三次(三船)煤炭生........
【案 情】
2007年7月,洪某与谢某签订合作协议1份,约定:双方以平等出资为原则合伙拉煤。嗣后,洪某与谢某双方共合伙经营三次(三船)煤炭生意,一船煤一结账,分别于2007年8月、2007年10月,2007年11月进行了结算,但双方对第三次合作经营的盈亏情况产生了分歧,,。,双方一致认可,谢某还应返还洪某告出资款16万余元。
,谢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并与洪某协商,由洪某寻找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必需的最低面积住房。,并将拍卖此房产予以抵债,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并未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谢某的妻子,也未作出裁定追加谢某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分 歧】
针对本案的执行有二种意见。有人认为是完全合法的,有人认为此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根据这二条规定,,此案的执行完全是合法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的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此条规定,谢某所欠债务虽然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是不能就此不通知房产共有人谢某的妻子而直接拍卖此房产,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应当裁定追加谢某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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