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4 02:41:15


  案情简介

  Q先生和Z小姐以前是恋爱关系,2007年7月1日,Q先生一家和Z小姐一起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某房屋一套;2009年4月,Q先生和Z小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轿车,行驶证登记在Z小姐名下;同年5月办理房屋产证时,四人(Q先生父母、Q先生与Z小姐)共同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在随后的生活中,Q先生一家和Z小姐一起对该房屋的装修、购买家具进行出资。

  2009年11月,由于Z小姐与Q先生产生矛盾,终止了恋爱关系,二人分手后便对共有房屋及车辆的分配问题发生了争议。

  2009年12月,Q先生一家找到律师团队,咨询如何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代理思路

  这是一起典型的恋人分手后的财产纠纷。

  根据当事人(Q先生及其父母)所提供的证据,团队先理清房屋、装修出资情况:

  ① 房屋购买价格95万余元;

  ② 首付52万元余元:从Q先生的上海银行账户转账17万余元,Q先生母亲的工商银行账户中转账35万余元,且房屋未约定共有形式;

  ③ 余额由Q先生支付:Q先生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23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元;截止到咨询之日,Q先生还有36万余元未归还;

  ④ Q先生一家出资1万元进行装修(已提供上海九百家居开具的一万余元装修发票)。

  汽车的出资情况就非常简单明了:

  ① 汽车购买价格7.5万元;

  ② Q先生支付5.5万;

  ③ Z小姐支付2万。

  律师团队对Q先生一家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讨论,对案件双方争议的财产的性质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婚约财产纠纷,房屋和车辆在Z小姐未出资或出资少的情况下还登记Z小姐的名字,这是属于彩礼性质,应当全额返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共有财产纠纷,现双方恋爱未果,在共有的基础丧失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当依法分割。

  律师团队根据这两种意见进行权衡利弊。

  如果以婚约财产纠纷(即彩礼性质)来进行诉讼,根据最高院有关彩礼的解释,在未进行登记结婚的情况下,Z小姐应当全额返还给Q先生一家,看似能将Q先生一家的利益最大化,但太过冒险!因为在本案中,Z小姐在系争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并非基于Q先生一家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不得已给付,超出了彩礼的概念和范围,所以不应当属于彩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以彩礼的思路来打官司,很有可能因对方驳斥财产性质,提出不是彩礼则不应退回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