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妻子是否有权向第三者索回“青春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9-08-28 04:47:15


  问:前不久,我丈夫因病去世。在清理遗物时,我发现他与一女青年赵某的一份协议,继而了解到:我丈夫曾与赵某姘居过。去年8月,我丈夫提出分手时,赵某则索要了3万元青春损失费。请问:对该款我能否索回?

  答:你有权向赵某索回3万元“青春损失费”。

  首先,你丈夫与赵某所订协议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尽管你丈夫与赵某订立协议系双方自愿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目的是通过给付金钱来解除于此前建立的不正当性关系,但由于当事人于合法婚姻关系之外的所有不正当性关系,均属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我国社会的性道德准则,因而,它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更不受法律保护;其次,你丈夫支付的3万元人民币,属夫妻共同财产,他单方处分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再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你丈夫已去世,你可以作为权利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索回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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