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两次离婚四次判决

发布时间:2019-08-27 13:21:15


一对夫妻,一次结婚,两次离婚,前后经过四次判决。昨天,。

2004年11月,,并要求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小陈与妻子小李本来是自由恋爱,结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常常因琐事产生矛盾,两人又没能正确处理,以至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承办法官多次对两人进行调解,但最终没有成功。2005年4月,,准予两人离婚,两人所购房屋各有一半。

本来一件案子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宣判的第二天,,吞吞吐吐地说:“我与他是离过婚的。”在法官的追问下,小李道出了事情真相。起诉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财产分割处理不当,提起上诉。,。离婚后,两人又同居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并于1999年购买了一套住房,一起生活到2004年。

承办法官感到十分意外,,都各自带着结婚证原件,离婚判决后收回的。由于这一疏忽,。因此,再审程序,认为小陈隐瞒离婚事实,,被告默认了这一行为,,造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双方对此都有责任。,应以当时的判决为准。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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