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11 05:04:15
基本案情:
闫彪(男方)与陈靖(女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婚前的一套住房价值60万元左右,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若男方提出离婚,则男方婚前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还要向女方支付生活费,数额为男方每月工资收入的70%。男方在离婚时向女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双方结婚3个月后即开始出现矛盾,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违背其真实意思,应予撤销,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女方辩称,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男方提出离婚,应按照协议履行。这份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是否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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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明确的概念描述。我们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的约定,约定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即律师办案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有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在实践中,新人在婚前或婚后做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人数越来越多。这些约定中,大部分内容相对于双方而言基本是公平的,但也有一些约定,是约定在特定条件成熟时,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对方所有。从这些约定的内容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那么,这些约定有效吗?应当如何把握呢?
本案中,闫彪与陈靖的婚前财产协议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本案的双方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女方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本案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闫彪提出离婚,应按该协议履行,判决男方婚前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工资的70%给女方;男方向女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起了上诉,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没有向女方赔偿的义务,并且月工资收入的70%如果归女方,自己生活将无法维持。后来,,但关于离婚后男方支付工资的70%给女方的约定因显失公平,考虑到双方婚龄较短,男方离婚后的收入并不处于已确定的状态,于是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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