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文书的公证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14 20:22:15


  核心内容:外国的法律文书离婚意见书等要在中国使用,需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而在中国形成的法律文书要在外国实用也需经公证。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外婚姻文书的公证程序。

  一、公证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二、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

,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

,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

  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三、目前可以办理涉外婚姻认证手续的机构:

,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