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予的房产 ,男女分手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1-02-25 17:43:15


恋爱期间赠予的房产 ,男女分手时如何分割-

律师按:订婚并不是我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双方并不因为订婚而建立法律上的任何关系。因此,父母在子女婚前资助其购房时,尽量不要将订婚作为赠与的条件。在向子女的恋人赠与时,应采取慎重的态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的赠与除非经过了公证,否则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而在赠与的房产已经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受赠人并没有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赠与人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案例分析】
1、李某的母亲早逝,父亲定居国外事业有成,其自幼在上海由奶奶扶养长大。

2、2005年李某的父亲回上海探亲时,获悉李某和自己昔日战友的女儿李雅谈恋爱,非常高兴。当即对俩个孩子表示,若俩人能在其这次回国期间订婚,将送给俩个孩子一套房屋,俩人结婚时还将送给儿媳李雅宝马轿车一辆。

3、同年2月李某和李雅在饭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当着众多宾客和李雅父母的面,李某的父亲将载有李某和李雅姓名的房产证当场交给了俩人。

4、订婚之后,李某和李雅即在这套200万元的新房中开始了同居生活。半年后因俩人性格不合,李某向李雅提出了分手,李雅认为,分手可以,但俩人共同生活半年,虽然没领结婚证,已与结婚无异,所以自己不仅应享有一半的房产,李某的父亲还应兑现其赠送宝马车的承诺。

5、李某对此坚决不同意,认为虽然房产证上有李雅一半的份额,但这是其父亲给付的彩礼,既然俩人未成婚,李雅就不应该享有房屋的任何产权,至于宝马轿车更是无稽之谈。

【解答】


1、李某父亲的行为对双方的赠与,不是对李某的个人赠与。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将房屋送给李某、李雅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性质为赠与,所附条件是李某、李雅在其回国期间订婚。在俩人的订婚仪式上,李某的父亲不仅宣布了这一决定,并将房产证当众交给俩人,表明了其兑现了这一赠与的承诺。由于李某的父亲赠送房屋所附的条件是俩人订婚而不是结婚,因此,即使后来俩人没有结婚,所附的赠与条件也已经成就,作为受赠人的李雅也已经履行完了赠与口头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因此,李某的父亲无权撤销赠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在子女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李某父亲赠送房屋的对象并不是李某个人而是李某和李雅俩人,李雅有权按照房产证上所载的份额享有该套房屋的产权。
2、李某所说的其父亲赠送的房屋属于彩礼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答,“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的情况下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由于本案中,并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且李某的父亲的给付行为是其主动提出的,并非女方的主动要求,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彩礼给付而属于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3、李雅有权拥有房屋的产权份额,但无权要求兑现宝马车。基于同样的道理,由于李某父亲向李雅赠送宝马轿车的前提条件是李某、李雅俩人结婚,由于所附的这一条件后来并没有实现,因此李某父亲与李雅口头约定的赠与合同并未生效,李雅无权要求其兑现赠与宝马轿车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