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成立目的

发布时间:2019-08-26 19:39:15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遗嘱信托也可以叫死后信托,遗嘱人死后信托财产交给信托人,信托人按遗嘱内容处理财产。那么遗嘱信托的特点有哪些?遗嘱信托的目的是什么?遗嘱信托的操作程序又是怎样的?接下来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遗嘱信托成立目的”的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遗嘱信托的功能

  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二、遗嘱信托的特点

  1、延伸个人意志,妥善规划财产。

  2、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

  3、避免继承人争产、诉讼。

  4、结合信托,避免传统继承事务处理的缺点。

  三、遗嘱信托的操作程序

  编制遗产清册、对保存遗产代作必要的处置。

  公告继承人。

  公告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偿还债务并交付遗赠物。

  移交遗产。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既然债务已清偿,遗赠物已交付,接着就应该移交遗产。移交遗产时,信托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继承人存在,或继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时期内承认继承,经证明各种条件确实,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即开始移交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移交;无遗嘱的,与有关亲属商讨后移交。如果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遗嘱中有明确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剩余遗产交由某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况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二是遗嘱没有指定,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剩余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并经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咨询商讨也没有结果,此时可依法将剩余遗产上交国库。

  办理结束。管理遗产的费用都得从遗产中支付。遗产移交事宜办理完毕,信托机构仍须造具财务报告清册分别送交各继承人和有关亲属。,。在报送的财务清册得到各方认可后,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继承确立后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继承确立后的管理遗产信托工作总起为三项,依程序编制遗产清册、妥善管理遗产、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三项工作的重心在于妥善管理遗产。

  编制遗产清册。信托机构作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时,即应把受益之继承人(这里专指继承确立后之遗产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继承的遗产,按市场价值估值并造册登记,再将清册送交委托人或继承人,。

  妥善管理遗产。妥善管理遗产是这种信托最重要的职责。在“继承已定”后,如有未偿还的债务,必是远期未清偿之债务,这种债务事先由信托机构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协商约定,依法已划归受益继承人负担,到期应由受益继承人清偿。此种债权的到期收取与债务的到期清偿,均应由信托机构代理处置,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一。信托机构不只代理债权债务,而且要对受益继承人其他继承的遗产尽保管运用之责,并将其收益交给受益继承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二。信托机构在管理遗产过程中,应按信托财产的特性,不得与本身财产混淆,应另立帐户,更不得用此财产进行投机行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三。

  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一直到继承人能自理遗产或约定的信托期满为止,此时将所管遗产编制财务报告清册,连同遗产移转给受益继承人。,,得到认可,再移交遗产给受益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信托关系才告终止。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遗嘱信托的目的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遗嘱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减少因遗产发生的纠纷,避免巨额的遗产税。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小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