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离婚 私房钱也应拿来分

发布时间:2019-12-28 02:24:15


  

  女子隐瞒19380元存款

  1996年,开县敦好镇女青年常某,与邻村的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10年后,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

 2006年7月,,常某否认自己手中有存款,说也没有债务。同年8月,,并对查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刘某察觉常某与自己离婚时打了“埋伏”。他查明,开庭次日,,共计19380元。他认为,这6笔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去年3月,刘某起诉,要求对前妻隐藏、转移的这19380元进行分割。

  但常某认为,那些钱是她个人打工挣来的,属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前夫无关。同时,她认为,先前离婚已对财产进行了处理,现在男方要求再分割,属于重复分割,“况且此款已用于上次打离婚官司、日常开支等。”

  女方反而少分7740元

  ,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特别约定,故二人离婚前所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常某在离婚案审理中否认有存款,次日又暗自将19380元存款提前支取独占,侵占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属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因此判令男方分得13560元,女方分得5820元且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常某不服判决上诉,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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