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原购房主贷人变更引起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0-04-14 03:28:15
张峰(男)与刘美(女)2005年4月,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1、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所购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弄44号1302室商品房产权归女方张所有,贷款归女方继续偿还,离婚时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42万元。
刘美虽然如约向男方支付了42万元补偿款,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张峰却不配合刘美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刘美心里十分着急,自己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时,交易中心告之刘美,虽然协议房屋归刘美所有,但这个协议需要经过房屋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关主贷人变更的手续。刘美又跑到房屋抵押权人上海市某银行,要求变更主贷人,被银行告之,需男方张峰一起办理方可,或由男方张峰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刘美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律师帮助,后在律师的诉前调解下,此事才在张峰的配合下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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