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上海离婚案件涉及房屋问题的几点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3 14:12:15
为及时、有效地制止当事人利用诉讼以调解离婚规避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离婚案件中凡需要处理房屋问题的,应严格审核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房屋租赁凭证、产权证、户口簿等证据材料,如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些材料的,。
2、调解离婚的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如属他人租赁或产权系他人所有的,。租赁人或产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离婚案涉及的住房与房屋迁让案涉及的房屋是同一的,该两个案件应协调一致后作出处理,或者先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待房屋迁让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4、离婚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再婚的,应就住房部分裁定中止原调解执行,进行再审。
5、离婚调解书送达后,协议离婚规避法律,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的,裁定中止原调解书执行,连同婚姻、房屋、财产、子女扶养等内容一并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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