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09-01 09:24:15



  

  我与庄某的工作单位都在高新区,我们两个单位的上下班时间也大体相同,于是,我们就经常在上下班的路上相遇。每次相遇他都要回头微笑的看着我,久而久之,我也会回给他一个微笑。有一天,在上班的路上,我的自行车突然被钉子扎带了,附近既没有补带的地方,也没有看车子的地方,如果推着车子到单位,还有很远的路,眼看就要迟到了,我焦急万分。就在这时,他骑着车子从后面过来,停在了我的面前,对我说:“你先骑着我的车子上班去吧!”我不好意思,毕竟以前只是在路上相遇,从来没有说过话,就推脱。可他执意要我赶快骑着他的车子去上班,要不来不及了。于是我骑着他的车子前面走,他在后面推着我的车子小跑着。这一幕很让我感动。后来我们就多了一些接触,通过不断的交往和了解,我觉得他心地善良、乐于助人,为人正直、很有上进心,是个可以托付终身的人。于是,在交往了一年后,他向我求婚时,我爽快地就答应了。可是婚后生活很不幸福,我与庄某结婚几年,闹离婚就闹了几年。原因是新婚之夜庄某怀疑我不是处女,严重伤害了我的人格尊严。因为他是我的初恋,虽然现在有很多年轻人在谈恋爱时就同居了。可我受父母和家庭的影响,是个比较传统的女孩子,在他之前,我就是连和男孩子拉拉手、单独吃饭的事情都没有,更不要说有其他事情发生了。他冤枉我,我心中有怨恨,所以在以后的夫妻性生活中,的确是故意百般刁难折磨他,自然婚姻无幸福可言。结婚不到半年的时间,他就提出离婚,我坚决不同意,与他对着干,。之后,他对我更是心有不满,生活上彼此互不关心,经常吵闹,矛盾越来越深。后来我提出分手,他又不同意,道理很简单------“对着干”,就这样两人不断地闹着、僵持着、伤害着。

  现在我们双方都为闹离婚感到精疲力竭了,觉得不值。既然两个人无缘分,还是好聚好散、和和气气分手吧,于是我们决定协议离婚。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婚房”如何分割,心中没有底。购房情况是这样的。2004年12 月份我俩领取结婚证后,因无房子,当时未在一起生活,也没有举行婚礼。于2005年8月份我们以他的名义同房地产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总价为42 万元。我父母资助6万元,他父母资助8万元,首付14 万元,按揭贷款28 万元,现已还贷34 个月5.8万元。此房按市价可值70万元。请问,以他的名义购置的按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分析:对于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按揭贷款房如何分割,应根据房屋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购房款的来源、夫妻之间有无特别约定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均等分割,享有平等处理权。

  具体涉及到你们的“按揭房”,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可以认定你们的“婚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谁的名字、各出资多少,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属于共同所有。

  对该房如何分割呢?如果双方对该房现在的市场价格无争议的话,可免一笔评估费用,不必申请评估。按该房现价70万元计算,减去债务即贷款的余额22.2万元,故夫妻共同财产净值为47.8万元,双方各得一半即23.9万元。谁主张取得该房所有权,除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外,还须承担银行贷款的余额按月偿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达成其他的一致意见,也不一定机械地硬套,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协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