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放弃房产 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6 17:18:15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单位分配了一套三居室住房,房改时,夫妻二人用7万元将房买下。最近,丈夫提出离婚,妻子提出离婚后无房居住,如果能将房子给她就同意离婚。丈夫经考虑表示同意,并写了一张“如果离婚,房子归妻子所有”的字据,二人协议离婚。后丈夫感觉吃亏,,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在法庭上,丈夫对自己亲笔书写的字据辩称:写下这张字据是迫于无奈,如果不写,妻子就不同意离婚,,同时说明该房产是单位分给自己的,。,依法做出判决,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将房子判归妻子所有。

  

   【以案说法】

   这个案例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夫妻财产约定制;二是夫妻之间所立字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以及婚后财产归谁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形式,即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在符合法律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夫妻一旦离婚,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的分割将按约定处理,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对房屋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夫妻之间所立字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男方否定了自己的许诺,认为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其男方在书写字据时,既没有受到欺骗,也没有受到威胁、强迫,写下违背个人意思的字据是出于个人目的而为之,不符合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实质要件,因此他书写的字据是有效的。男方应当为自己的这种行为承担将房屋交付给女方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