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擅自卖房给亲戚 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0 01:50:15


  ●婚姻故事

  小芳和丈夫大军结婚11年了,可随着丈夫挣钱越来越多,小芳离幸福却越来越远。

  大军是某证券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收入一直很稳定。6年前,小芳生了一个儿子,为了照顾孩子,大军让小芳辞职当全职太太。小芳虽然不愿意,但为了家庭,她还是听了大军的话。

  刚开始的3年里,大军还能把工资拿回来给小芳保管使用。但从2006年7月开始,大军就不再把挣的钱交给小芳了,而是自己存着。小芳要花钱,得向大军要。

  除了给小芳一点买菜的钱和儿子的基本花销,大军要求,小芳买什么都要向他申请,经他同意。

  比如:小芳看上一件漂亮的衣服回来要求大军买,大军高兴的时候会给她钱,不高兴的时候就说:“你衣服不少了,在家要那么多衣服穿干什么。”就不给小芳钱。

  丈夫的“经济封锁”让小芳觉得很伤心。她觉得丈夫已经不爱她了,自己的地位还不如一个保姆。

  今年2月,小芳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她知道丈夫这两年又在外面购买了两套房产,但都不是用的大军的名字。大军的一个哥们告诉小芳,大军在2006年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已经卖了。另一套房子,签买卖合同的时候用的是大军妈妈的名字。

  ●律师解读

  问题1: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转让房子是否有效?

  卖给亲戚属恶意 转让行为无效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解释,大军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擅自转让房子是不对的,小芳有权利讨回房子。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转让,这种转让行为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

  但是在实践中,,要看购买房屋的人是谁。

  如果下家是一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买方应该返还房屋。

  卖给陌生人有效 配偶能分卖房款

  杨晓林律师解释,如果擅自转让房屋的一方与买房的下家并不认识,,从而不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

  这样另一方配偶就无权主张收回其房屋,只能要求擅自转让房屋的配偶承担赔偿责任,即给付卖房款的一半。

  ●应对策略

  采用房产过户的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采用的目的往往在于套取现金后,谎称钱花完了。

  因此,在离婚时,如果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应该马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如果一方在卖房后很短的时间内谎称钱已花完,。

  另一方面,交易对象如果是近亲属,,无效。

  问题2:配偶直接用亲属名义购房,另一方该怎么办?

  查付款来源 可知配偶是否用亲属名购房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丈夫为了独吞财产,就有可能直接用别人的名字买房,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样在离婚时房屋就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被列入分割名单。本案中,小芳可以从两方面来查明真相,维护权益。

  1.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

  所以,如果丈夫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价值巨大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这时候,妻子可以收取亲属平时收入和消费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可能买价值巨大的房产。

  2.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

  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丈夫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其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文/杨京瑞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