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特殊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3 13:37:15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 自由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有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 顾。这些特殊规定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处,比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必须经过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 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 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在出具证明之前还要经过军内调解,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诉讼。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 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 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在出具证明之前还要经过军内调解,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诉讼。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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