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上一方将婚前的个人财产房产赠与给另外一方,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02-17 15:13:15


离婚协议书上一方将婚前的个人财产房产赠与给另外一方,是否有效?

   夏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0月28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沈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一套归夏某所有。

  后双方因沈某拒绝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夏某产生纠纷。

   夏某提起诉讼,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原告

  夏某。

   被告沈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其目前经济困难,一家祖孙三

  代四口人居住该房,无其他房屋可住,被告撤销将该房屋送给原告的赠与表示。

   :沈某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夏某。

   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的房屋虽系沈某的婚前个人财

  产,但该房屋已由沈某在离婚过程中协议处分给夏某所有,鉴于离婚协议主要

  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

  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沈某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

  财产处分给夏某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

  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

  性质,也属一项诰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

  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沈某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

  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