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孩子的名义购房 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22 10:56:15
以小孩子的名义购房 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
首先,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有严格的限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除非父母承诺将所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读书,留学,治病等事项,并办理公证手续,否则登记机关是不给办理过户或者抵押登记手续的。
其次,孩子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时不能纳入财产分割范围。虽然父母离婚时无权处分该房产,但是在父母离婚后,父母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
我与丈夫婚后出资20万元,以4岁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如今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该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我认为儿子随我生活,房子应当归我;丈夫提出儿子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房屋产权属于你们的儿子,你们无权处分该房屋。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要是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你们的儿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与丈夫均无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首先,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有严格的限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除非父母承诺将所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读书,留学,治病等事项,并办理公证手续,否则登记机关是不给办理过户或者抵押登记手续的。
其次,孩子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时不能纳入财产分割范围。虽然父母离婚时无权处分该房产,但是在父母离婚后,父母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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