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承租公房的处理 离婚后对一方的居住权的保障
发布时间:2019-08-22 02:38:15
所谓公房,即公有房屋的简称,是指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夫妻共同使用、承租公房,一旦离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房由谁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上述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
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则可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或者经过协商将公房另行调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者将公房由一方承租,而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等。如果公房面积较小,不能隔开分室使用,则应根据有关原则经过调解判决由一方承租使用,并由承租方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相关依据】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离婚后一方的居住权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解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的调整和变更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前,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同意,才可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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