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离婚时按揭贷款购房的归属与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24 03:33:15
内容提要]
近年来,由于夫妻按揭贷款购房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主体是夫妻的一方或双方?等等原因,导致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该如何归属与分割逐渐成为一个难点。,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理,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夫妻离婚 按揭房屋 归属与分割
[论文目录]
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有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理所当然地、绝对地为婚后共同财产。换言之,是否婚后共同财产关键还是要看将购买房屋的钱款来源系全部为婚前购买一方所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部分为婚前购买一方所出,部分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出——婚后共同财产。
2、第二种观点,房产证是物权法定主义的典型表现,因此,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当然必须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为准。结婚之前取得房产证的则为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房产证的则为共同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父母的出资的归属)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丈夫的观点不正确。即“父母明确表示”不仅仅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明示形式。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丈夫的观点正确。即“父母明确表示”仅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明示形式。
三、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父母的出资的归属)
四、夫妻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一)第一种观点,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并非除了房屋的使用权外就一概不能处理。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房产证还没有发放,,待房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房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
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正文]
[案例一(一)][1]2002年11月,李某用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了9万元首付款,办理了住房抵押,取得了房产证,并按每月2354元还贷。2003年9月,李某与秦某登记结婚,住进了已经装修好的新房。婚后,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休,于2005年12月,。在法庭上,秦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房屋已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割;而李某则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后也是自己还贷,不能予以分割。
,双方争议的房屋是李某一方婚前购买,取得了房产证,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在婚后无论是共同还贷还是以自己存款还贷,该笔资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故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案例一(二)][2]陈某与何某是一对夫妻,陈某在结婚前以首期10万元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年还清。陈某在与何某结婚前,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产权人为陈某。1年后陈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8年,偿还了2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期间的利息,尚余部分贷款没有还清。此时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对房屋主张所有权,由此产生纠纷。那么这套婚前按揭的房子,该如何分配?
,一并对这套婚前按揭的房子进行了分割。,归个人所有。婚后所付的供房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各占一半。,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继续供房的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对陈某与何某各自的份额进行了分割。
[案例二(一)][3]2002年5月,张某在南宁市琅东某小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月供为1560元。2003年1月,张某与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孙女士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屋贷款。2005年9月,张某与孙女士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与孙女士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对张某在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付款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存在争议。孙女士认为该房屋虽然是张某婚前购买,但她与张某结婚后,不时拿自己的工资支付房屋贷款,因此,她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张某认为,尽管结婚后,房屋贷款共同支付,但因房屋没有付款完毕,房屋不属于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
,认为张某与孙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对争议的按揭房屋,认为在没有完全付清房屋贷款的情况下,他们还没有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遂根据房屋的购买情况,判决房屋由张某使用。
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4]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例外情形是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近年来,由于夫妻按揭贷款购房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主体是夫妻的一方或双方?等等原因,导致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该如何归属与分割逐渐成为一个难点。,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理,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夫妻离婚 按揭房屋 归属与分割
[论文目录]
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有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理所当然地、绝对地为婚后共同财产。换言之,是否婚后共同财产关键还是要看将购买房屋的钱款来源系全部为婚前购买一方所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部分为婚前购买一方所出,部分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出——婚后共同财产。
2、第二种观点,房产证是物权法定主义的典型表现,因此,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当然必须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为准。结婚之前取得房产证的则为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房产证的则为共同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父母的出资的归属)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丈夫的观点不正确。即“父母明确表示”不仅仅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明示形式。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丈夫的观点正确。即“父母明确表示”仅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明示形式。
三、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父母的出资的归属)
四、夫妻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一)第一种观点,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并非除了房屋的使用权外就一概不能处理。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房产证还没有发放,,待房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房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
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正文]
[案例一(一)][1]2002年11月,李某用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了9万元首付款,办理了住房抵押,取得了房产证,并按每月2354元还贷。2003年9月,李某与秦某登记结婚,住进了已经装修好的新房。婚后,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休,于2005年12月,。在法庭上,秦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房屋已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割;而李某则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后也是自己还贷,不能予以分割。
,双方争议的房屋是李某一方婚前购买,取得了房产证,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在婚后无论是共同还贷还是以自己存款还贷,该笔资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故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案例一(二)][2]陈某与何某是一对夫妻,陈某在结婚前以首期10万元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年还清。陈某在与何某结婚前,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产权人为陈某。1年后陈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8年,偿还了2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期间的利息,尚余部分贷款没有还清。此时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对房屋主张所有权,由此产生纠纷。那么这套婚前按揭的房子,该如何分配?
,一并对这套婚前按揭的房子进行了分割。,归个人所有。婚后所付的供房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各占一半。,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继续供房的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对陈某与何某各自的份额进行了分割。
[案例二(一)][3]2002年5月,张某在南宁市琅东某小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月供为1560元。2003年1月,张某与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孙女士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屋贷款。2005年9月,张某与孙女士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与孙女士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对张某在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付款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存在争议。孙女士认为该房屋虽然是张某婚前购买,但她与张某结婚后,不时拿自己的工资支付房屋贷款,因此,她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张某认为,尽管结婚后,房屋贷款共同支付,但因房屋没有付款完毕,房屋不属于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
,认为张某与孙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对争议的按揭房屋,认为在没有完全付清房屋贷款的情况下,他们还没有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遂根据房屋的购买情况,判决房屋由张某使用。
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4]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例外情形是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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