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产出现两所有权人 俩房主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2019-08-26 11:56:15
原告马先生诉称:2006年1月,刘女士与其前夫郑先生将位于大兴区楼房一处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并于2006年1月9日办理过户手续。因刘女士当时暂无住所,故与我协商,我同意将所购买的上述房屋暂给刘某与前夫居住。2009年3月,我得知,刘女士与郑先生已经离婚,拘留,因此起诉要求刘女士腾退房屋。
被告刘女士辩称:原告起诉所争议房屋系我与前夫郑先生共有财产,对于原告陈述的买卖过程我不知情,房屋是我合法所有,且一直居住至今,有房产所有权证书为证。请求驳回马玉山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刘女士的前夫郑先生与原告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郑先生以2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大兴区楼房一处出售给原告,2006年1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向原告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对上述买卖行为予以认定合法有效。后该争议的房屋没有及时交付给马先生,仍由郑先生与刘女士居住。2008年5月20日刘女士与郑先生协议离婚后,该房由刘女士居住至今。原告马先生持有的争议房屋所有权证书系在大兴区建设委员会登记备案的附有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房产证书。被告刘女士提交法庭的争议房屋所有权证书无备案,系虚假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书是享有物权的标志,2006年1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向原告马先生颁发了京房权证兴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表明郑先生将位于大兴区楼房一处出售给原告马先生的物权转让行为已经完成,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马先生为该房的合法所有权人。故马先生要求刘女士腾退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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