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产权婚后卖房
发布时间:2019-08-28 09:50:15
婚前产权婚后卖房
案情介绍:王丫丫与张建军两人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10月喜结连理。丫丫的父母怕女儿受委屈,就在婚前为女儿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两居室,并且在房产证上写清产权人是王丫丫。随着儿子的出生,丫丫觉得房子太小不够住,于是和老公张建军商量,将现在所住的房子卖掉,再买新房。由于房价升值,丫丫的婚前房比原来增值了30万元,高兴的两口子再立即用全部卖房所得重新购买新的房产,现在两人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大家对小孩的抚养权和其他财产的分割都没有意见,惟独对这新购买的房产到底是算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算作是婚前财产的延续即婚前个人财产两人争执不下。这到底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审核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后认为:该房产仍应属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此类问题,关键是要看证据,由于双方都承认婚后的新房产是将王丫丫的婚前房产卖了以后买的,即其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张建军否认婚后房产是王丫丫卖掉婚前房产的钱买的,就要注意保存或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财产的前后变化关系,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否则丫丫就存在败诉的可能。
2、从司法实践来看,财产中的增值部分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牲畜的产仔和林木的果实,由于夫妻双方均对其进行照料并投入了劳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后者象银行存款的利息,则应归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判断标准,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劳动所得的孳息,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本案而言,婚前房产经过几年增值30万,完全是市场趋势使然,并无夫妻双方的共同劳动导致其增值的因素存在,因此应属个人财产。
针对本案情况,如果该婚前房产及其在婚后转化的婚后新房从性质上属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其卖出婚前个人房产时的增值部分亦应属个人财产。如果说将这一部分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会出现这样的结论: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经过一段时间(排除添附等情形),该房屋中出现其他人的权利,显然是与现行的法律精神相悖的
当然,如果王丫丫承认自己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并不用于自住,而是用于投资,出租给他人居住,对其投资收益,则应视为“个人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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