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预分房产 父母起诉要求确认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9-08-08 07:54:15
刘女士夫妇均为退休职工。2002年老两口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房产。但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于是便以女儿晓洁(化名)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房产证上写的也是晓洁的名字。后晓洁与丈夫欲离婚。刘女士夫妇怕该房产被当做共同财产分割,便将晓洁和丈夫陆虎(化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老两口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近日,。
2002年10月,刘女士夫妇欲出资购买位于丰台区的一处房产。当时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经女儿晓洁的同意,以晓洁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合同,贷款58万元。2003年11月,房管部门发放了产权证,产权人为晓洁。2003年10月刘女士夫妇支付2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此后,老两口按期交纳了房屋贷款并于2008年7月将剩余未还的房屋贷款全部还清。
2008年7月5日,女婿陆虎和女儿晓洁欲解除婚姻关系,陆虎对上述房屋产权问题进行了声明,声明中对刘女士夫妇借用晓洁的名义购买房产的原因和过程做了陈述。2008年8月,陆虎声明将房产赠与刘女士夫妇,赠与理由与2008年7月的声明内容基本一致。后来,陆虎又通过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撤销2008年7月的声明及有关的赠与行为。
刘女士夫妇见女儿正在闹离婚,怕晓洁名下的房产被当做共有财产被陆虎分割,便将晓洁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老两口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庭审中,晓洁对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可。陆虎辩称,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在晓洁名下,系晓洁与他婚后共同购买,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购房款和还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请法庭依法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为确认房屋所有权权属纠纷,应着重审查实际出资情况。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力。本案中,根据银行记载的房贷还款记录、陆虎曾发表过的声明内容及水洁陈述,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系刘女士夫妇出资购得。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该诉争房屋的事实所有权人应当为刘女士夫妇。刘女士夫妇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陆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其虽然声明撤销了赠与行为,但无法否认声明中所阐述的事实及理由。陆虎称其所发布的声明和赠与行为是受到晓洁欺骗,违背本人真实意愿所为,但无据作证,不予采信。,并由晓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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