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主欲毁约 状告自己丈夫和买家

发布时间:2019-08-17 07:43:15


  随着房价上涨,时常会遇到卖家签订合同后却不想卖的情况。浙江镇海的陈女士就以丈夫卖房自己不知情为由将她丈夫和买家一并告上法庭,希望能以此来解除合同。18日,夫妻俩大跌眼镜。根据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买家购入房产入住三年

  2006年10月,宁波镇海区的童先生想要购置一套房产供全家居住,就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先生将其与妻子陈女士共有的一套住房卖给了童先生,李先生和陈女士居住在同一小区的另一套住房里。由于买卖的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性质,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承诺,一旦能办房产证,他会在第一时间协助童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童先生当即交付了购房款,装修后一直居住使用至今,历时3年左右。

  房价上涨卖家欲毁约

  2008年6月,李先生办出了所卖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却没有通知童先生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宁波楼市价格飞涨,这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近一番,李先生心生悔意,不愿意将房产过户给童先生。童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要求房子每平方米加价1500元,遭到拒绝后就一直拖着不办理过户手续。

  妻子告丈夫,夫妻上演现实版“无间道”

  童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左等右等,没有等来房子过户,。2009年8月,为了拿回早已卖出的房产,,将李先生与童先生一起告上法庭。陈女士认为,她一直不知道丈夫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了别人,丈夫李先生卖房的行为侵犯了陈女士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要求确认李先生与童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童先生在购买房产后与李先生、陈女士夫妻共同居住同一小区长达三年时间,陈女士作为涉诉房屋的共有人,近期才知晓涉诉房屋被被告李先生擅自处分,明显违背常理。由此可以推定原告对被告李先生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明知的。从2006年10月至今已有三年的时间,原告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此表示同意,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原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合同,即使再完美的合同也无法制止违约的发生。面对房产买卖纠纷,虽然买家在合同中处于有利位置,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尽快督促卖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